教区的建立主要是根据地区的划分,即居住在固定区域内的基督徒,在主教领导下组成一个团体。教区也常是依主教居住地、城市来命名。只有教宗有权成立教区(法典373条)。
梵二指出,为了人灵的需要,因都市环境的变迁,应明智地从速重新调整教区的界限,予以划分、分割、合并、变更界限,或将主教公署迁到更适当的地区;而由大城市所组成的教区,要从内部做新的部署(CD 22)。
为成立一个教区,必须有:1)一个地区;2)足够的地区与人民,使主教能善尽职务,并为他和圣职人员能提供足够的生活及牧灵工作所需经费;3)有足够的组织及机构,为能推展地方教会的工作;4)足够的司铎。
因特殊情形,如在传教地区,无法成立教区时,则可成立宗座代牧区或宗座监牧区或宗座署理区,其教长以教宗名义治理之(见法典371条)。再者,为了适度分配司铎,并为了特殊的牧灵及传教工作,宗座在征得当地主教团的意见后,可成立自治社团(praelatura personalis),由宗座制定的法规来管理(法典294-297)。 一个教区的建立必然包括主教职的建立(参 116)。梵二特别表示:「为维护教会的自由,并为了更能推行信友的利益,大公会议希望,此后不再让给任何政府拣选、任命、推荐及指定主教的权利及特权……请政府自动放弃他们目前因条约或习惯所享有的上述权利」(CD 20)。
新法典也指出,教宗得自由任命主教,或批准依法选出的主教(第377条1项)。不过教省内的主教们,或是主教团的主教们,至少三年一次以秘密方式共同商议拟出一个名单,载明适合作主教的司铎或献身生活会的成员,呈给宗座,但个别主教仍有单独推荐的权利(法典377条2项)。
需要任命主教时,教廷使节向宗座推荐已调查过的三人名单,附上本人意见,及教省或主教团主席及各位主教的意见,也应听听有关教区参议会某些参议或会士及平信徒的意见(法典377条3项)。
天主教中国教会共设有21个总教区、100个教区,以及30个宗座监牧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