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人要不要负责任??

2025-12-15 02:58:51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如果介绍人提供的是无偿服务,除非在促成交易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否则一般不对与其介绍相关的经济活动承担责任;但如果提供的是有偿服务,就要区分不同的过失程度对与其介绍相关的经济活动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回答2:

不用,合同强调相对性,你不是合同当事人。你在介绍时对双方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不知情,除非你和卖方串通好了故意隐瞒真相捏造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买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定立合同,如果合同定立时候卖方没有将标的物的瑕疵告知给了买方,给买方造成损失,则卖方构成违约。如果合同定立时卖方如实将标的物的瑕疵告知给了买方,买方表示接受瑕疵,则卖方不承担责任!那一千元是你的灰色收入,嘿嘿!

回答3:

严格来说,你这个“牵线搭桥”的举动连“居间”都算不上,事后给你的“介绍费”,无非是销售方按“行规”给你的酬谢。
你不是合同当事人,也不是担保人,从始至终不存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获取不义之财的违法行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回答4:

即便认定你们之间的居间合同成立,你也只对合同是否成交负责,不对买卖货物的质量负责,质量问题只属于他们买卖双方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