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字符: I、V、X、L、C、D、M 相应的阿拉伯数字表示为: 1.5、10、50、100、500、1000 (1)相同的数字连写,所表示的数等于这些数字相加得到的数,如:Ⅲ = 3; (2)小的数字在大的数字的右边,所表示的数等于这些数字相加得到的数, 如:Ⅷ = 8;Ⅻ = 12; (3)小的数字,(限于Ⅰ、X 和C)在大的数字的左边,所表示的数等于大数减小数得到的数,如:Ⅳ= 4;Ⅸ= 9; (4)正常使用时连写的数字重复不得超过三次。(表盘上的四点钟--“IIII”,例外。) (5)在一个数的上面画一条横线,表示这个数增值1000 倍,例如有:Ⅻ=12,000。
有几条须注意掌握; (1)基本数字Ⅰ、X 、C 中的任何一个,自身连用构成数目,或者放在大数的右边连用构成数目,都不能超过三个;放在大数的左边只能用一个。 (2)不能把基本数字V 、L 、D 中的任何一个作为小数放在大数的左边采用相减的方法构成数目;放在大数的右边采用相加的方式构成数目,只能使用一个。 (3)V 和X 左边的小数字只能用Ⅰ。 (4)L 和C 左边的小数字只能用X。 (5)D 和M 左边的小数字只能用C。 (6)在数字上加一横表示这个数字的10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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