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喝酒的,以说过这次的事儿,是同学聚会,结果一个同学去了,告到法院,结果是当时在场的一起喝酒的同学一起陪了钱,因为没有起到劝停止不要喝酒的负责。不过我记得不太清了
因为看法不一,各地在有关喝酒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上,司法判决也千差万别,导致民众议论纷纷,“一头雾水”,对法律产生疑惑。
虽然受害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一个人只要酒喝多了,即便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会在酒后处于意识模糊或无意识状态,非但不能保护自己,还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损害。此时,共饮者对醉酒者的劝戒、照顾等责任是非常重要的。因此,第一种观点难以成立。
其次,朋友之间在共同饮酒过程中,虽不像一般的民事合同那样有具体的要约与承诺过程,但实质上相互间已对饮酒活动形成了共识,虽然这种共识本身没有约定具体的权利义务,但是饮酒过程中产生的附随义务即对共饮人的照顾义务是存在的。因此,在不履行这种照顾义务时,其他共饮人对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也是不能全部免责的。因此,第二种观点也是欠妥的。宴请与接受宴请是社会交往的一种正常活动,宴请中举杯敬酒,这是社交活动的常识,是人们之间合法的正常的交往活动之一。而若认为人们相互之间认识的、不认识的,只要被宴请者召集到一起,大家坐在酒桌前端起酒杯喝酒,相互之间就有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所以,第三种观点也难以成立。
专家说,南京市栖霞区法院以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审理判决了这起喝酒伤亡赔偿案件,符合法理,将十分有效地解决“酒官司”判决的千差万别,值得推广。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遇到民事侵权纠纷,一般运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个归责原则,由喝酒引发的侵权纠纷当然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因为《民法通则》以及最近颁布的《侵权责任法》都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条件是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即法律明确规定,一旦饮酒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件,共饮者就必须要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法律未禁止成年公民饮酒,只是限制或禁止公民饮酒后进行某些特定行为。据此,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因共同饮酒的酒友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如,劝酒是否采用强制手段,如果喝酒人自己不愿意喝酒,酒友采用强制的手段强迫其喝酒;酒友是否存在故意,如应当知道他人因身患疾病不能饮酒,或因病愈不久等原因不宜饮酒,或者有其它证据足以证明某一共饮者不宜继续饮酒,仍违背其意愿力劝、强劝其共饮,就可以认为劝酒者在主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者过失。
又比如,明知他人系机动车驾驶员仍劝其共饮或者在共饮后明知其准备酒后驾驶而不加劝阻,这也应认定存在过错。最后,要看在哪种情况下须对其他酒友承担救助责任。如果共饮者中有人已经失控或者出现失控的迹象,就应当认为其他共饮者明知此人已经醉酒,应当予以救助。只要采取的处置方式符合一般正常人通常的处理方式,就不宜让其承担责任。
不少地方对喝酒引发的侵权纠纷采取了公平责任原则分担责任,此案原告也提出了依照公平责任原则,要求被告作出补偿,可是法院为何没有采纳呢?
专家说,公平责任也称公正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公平原则共同分担损失。实际上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由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公平原则虽有法律明确规定,但因为适用标准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引起争议。但出于公平和分担社会风险的考虑,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比如,喝酒时,受害人是为了酒友的利益而受损,如因主动替酒友挡酒而饮酒过多导致死伤,主动替吃请者或酒友向生意合作伙伴敬酒导致伤亡等,此时可考虑对该共饮人课以一定的补偿责任。而此案,未曾出现此种情况,韩力酒后死亡完全是他自己造成的,他作为一个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饮酒和酒后行为后果负责。
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亲朋好友聚会,在饭桌上喝点酒、聊聊天,是一种常见的联络和增进感情的方式。但是,专家提醒说,无论是自饮还是劝酒,都应该把握好尺度,适可而止。因为一旦喝酒喝出意外,不仅伤人伤己,还有可能惹上官司。
自己的责任,毕竟是自己喝酒的又不是别人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