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的问题

2025-12-16 19: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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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新政策的通知
来源: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0-06-30 11:09

关于养老保险新政策的通知

为满足广大从业人员参保愿望,促进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确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现在将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由职业的,具有我市居民户籍的农村居民,可按照城镇从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退休条件的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二、下列人员在2010年9月30日前,以个体从业人员身份补缴以往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可免征滞纳金:

1、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在2010年9月30日前男已年满50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人员;

2、夫妻双方均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3、子女在学的单亲家庭,其具有监护权的父(或母)属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三、我市个体从业人员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请在2010年9月30日之前到社区办理补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