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员,应当发给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本人申请,可以发给居住证: 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4.已办理旅
一、办理条件
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员,应当发给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本人申请,可以发给居住证:
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4.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二、办理所需材料
1、居住证相片回执。办证群众到具有二代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并取得居住证相片回执;
2、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地址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工作单位或居(村)委出具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1)居住在出租屋的,提供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屋主(或出租人)出具的居住证明等材料;
(2)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用工(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3)居住在居民家中(亲友房屋)的,提供屋主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包括居住地址及拟居住的时限),以及屋主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记载的地址要与居住证办证申请人居住地址相一致),或屋主房产证明材料等;
(4)居住在自购房屋的,提供房产证明材料等;
(5)居住在工地工棚的,提供用工(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6)其他有效的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有效期7个月以上(最长为3年)的居住证,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泛指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居(村)委出具的相关证明(须注明合同期限)。
3、办理流程
1、流动人口持申请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居委会填写《广州市居住证申领表》;
2、居委会工作人员审核合格打印《领证通知单》交申领人;
3、申领人持《领证通知书》到居委会领取《临时居住证》。
4、办理地点
居住地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